〔古文〕弃𢍞𨓋【唐韻】詰利切【韻會】磬致切【正韻】去冀切,𠀤音器。【說文】捐也。【爾雅·釋言】忘也。【詩·周南】不我遐棄。【禮·冠禮·祝辭】棄爾幼志,順爾成德。
詳細字義
◎ 棄
〈動〉
(1) (會意。甲骨文字形,上面是個頭向上的嬰孩,三點表示羊水,頭向上表示逆產。中間是隻簸箕 ,下面是兩隻手。合起來表示將不吉利的逆產兒倒掉之意。小篆寫法大同小異。本義:扔掉;拋棄)
(2) 同本義 [throw away;discard;abandon]
棄,捐也。——《說文》。段注:“棄者,不孝子人所棄也。”
天之棄商也久矣。——《左傳·僖公二十二年》
拋子棄草間。——王粲《七哀》
舉以予人,如棄草芥。——蘇洵《六國論》
敵棄炮倉皇遁。——清· 徐珂《清稗類鈔·戰事類》
子孫棄者。——清· 袁枚《黃生借書說》
棄其婦。——清· 周容《芋老人傳》
棄甲投戈。——《廣東軍務記》
棄厭(嫌棄;厭惡);棄親(拋棄親族);棄禮(拋棄禮制);棄穢(拋棄穢濁);棄失(丟失);棄地(丟棄田地);棄灰(把灰燼棄在路上);棄物(被丟失之物);棄國(丟失封國或都城);棄才(被遺棄的人才)
(3) 廢,廢除 [abolish]
水官棄矣。——《左傳·昭公二十九年》。注:“廢也。”
棄言(已經廢棄之言);棄法(廢棄法度);棄井(廢井)
(4) 忘記 [forget]
棄,忘也。——《爾雅》
其庸可棄乎。——《左傳·昭公十三年》。注:“猶忘。”
棄忽(遺忘,忽略)
(5) 違背;背叛 [violate;betray]。如:棄命(違命;拋棄命令);棄天(違背天意);棄言(背棄諾言);棄信(違背信義);棄約(違約,不守前約)
(6) 離開 [leave]
子棄寡人。——《戰國策·秦策》。注:“去也。”
棄予(離開我);棄代(去世)
(7) 曠,耗費 [expense]。如:棄力(費力);棄日(耗費時日,虛度光陰)
捐也。从廾推𠦒棄之,从𠫓。𠫓,逆子也。弃,古文棄。𠆉,籒文棄。詰利切〖注〗臣鉉等曰:𠫓,他忽切。
(棄)捐也。手部曰:捐,棄也。从廾推𠦒棄也。竦手推𠦒而捐之也。从㐬。㐬,逆子也。旣以廾𠦒㑹意。又加㐬以箸之。㐬者,不孝子。人所棄也,棄,詰利切。十五部。
(弃)古文棄。古文以竦手去屰子㑹意。按𠆉字𣜩變作棄,中體佀世。唐人諱世,故開成石經乃凡碑板皆作弃,近人乃謂經典多用古文矣。
(𠆉)籒文棄。今字亦從云不從㐬。